四川泸州关于公开征求《“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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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保护“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证“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特色,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合江荔枝即将上市,为进一步规范“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该办法需尽快印发实施,故公告时间为*日。如有建议,请于****年*月**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qq.com。附件:《“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件:“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按照“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种植生产的产品。第三条“合江荔枝”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原国家质检总局****年第**号批准保护的范围,即合江县现辖行政区域。第四条在合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县政府统一领导 “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实施。第二章 申请和使用第六条在合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二)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上述申请材料经县市场监管局核验后,出具《核验报告》,按程序上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第七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使用专用标志。第八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该在国家知识产权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第九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将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产品产地来源。第十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当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第十一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第十二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第十三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经营的;(二)在*年内未在“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二)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的。第十五条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