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对扶绥县曼枫四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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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扶绥县******地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燕敏;性别:?女;民族:?汉族。??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MAC*DT*D**本机关于****年*月**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客房服务员工作报表复印件七份、委托书扫描件一份、订单详情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张、管理人员钟艳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为证。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卫生监督员签名:何以尖(执法证号***********)、韦任波(执法证号***********)?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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