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新疆能源集团阿勒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新疆能源泰合实业有限公司51%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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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能源集******转让持有********%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新疆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N****GQ******项目名称 新疆能源集******转让持有********%股权转让方名称 新疆能源集******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重要信息披露 一、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为****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新疆能源集******已实缴****万元。青河县国有******已实缴**********章程,标的企业股东应在****年*月**日前,双方应按股权比例同步实缴出资****万元,即新疆能源集******实缴人民币***万元,青河县国有******实缴人民币***万元,本次受让******章程约定以及按股权比例继续履行注册资本的缴纳义务。 二、标的企业股东青河县国有******放弃本次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三、******无偿使用青河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四楼***平方米作为办公,故本次办公场所不纳入评估范围。 四、依据评估报告,标的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在塔克什肯口岸工业园区内,位于纬二路和经五路交叉口,用地面积**,***.**平方米,拟建保税库区面积**,***.**平方米。******于****年*月*日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编号:W******************。 在未获取海关监管批复的情况下,企业不能实施地上相关建设,******成立审批至评估基准日现场尚未形成相应的实物资产,最终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确认评估值。 五、依据评估报告,标的企业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是塔克什肯口岸工业园**** 年国土空间规划唯一一块仓储用地。****年*月*日该地块(项目)已通过乌鲁齐海关审批,成为塔克什肯口岸及全疆 ****年唯一获批的保税仓库建设项目。截止评估基准日所有工程项目未开工建设,该宗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证号为“新(****) 青河县不动产权第*******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证载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年,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 年*月*日,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确认评估值。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持转、受让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七、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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