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平公自然资执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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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公自然资执罚(****)*号
公主岭******:
我局于****年*月**日对公主岭******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年**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公主岭市苇子沟街道长青村****平方米耕地(旱地)堆放玉米秸秆及建设围挡圈占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十五日内自行清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玉米秸秆及围挡,恢复土地原貌。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觉履行,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自行清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堆放的玉米秸秆及围挡。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超 王晓军
电话∶****-*******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