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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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撤字〔****〕***号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RQW**X* 住所(住址):芜湖市镜湖区融汇锦江C**#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邱艳平 身份证件号码:* **** 年*月**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称自己丢失过的身份证被你单位冒用,设立登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并不知情,申请撤销冒用登记。经核查,你单位无法联系,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已******登记原始档案,法定代表人登记页使用的身份证为已挂失作废的身份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报请领导批准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融汇锦江C**#楼***现场检查确认,未发现你单位在注册地经营。****年**月*日我局对举报人王刚的询问以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得知,其****年、****年遗失过身份证,丢失的身份证在**** 年 * ******。 经查,你单位因连续三年“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而于****年*月*日被吊销营业执照。通过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衡磊司鉴[****]文鉴字第***号)鉴定意见:*、送检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王刚 ****年*月**日”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签名字迹“王刚”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王刚”不是同一人笔迹;*、送检的“股东签字:邱艳平 王刚 ****年*月**日”的《股东会决议》中股东签字处签名字迹“王刚”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王刚”不是同一人笔迹。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年**月*日,我局分别向镜湖区地方金融管理局、镜湖区公安分局、镜湖区税务局、镜湖区人社局、镜湖区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发出征询意见函,均无异议。****年*月**日,******申请注册委托人杨巧玲和法定代表人邱艳平发出询问通知书的邮件,要求其于****年*月**日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杨巧玲和邱艳平均拒绝签收询问通知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投诉人王刚提供的申诉书及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份,证明案件来源。 *.******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事实。 *.对该公司住所的现场笔录、对投诉人王刚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登记的事实。 *.投诉人王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冒用王刚身 ******登记的事实。 *.征询意见函相关材料,证明相关部门对拟撤销当事人 的公司登记无异议。 *.公示相关材料,证明投诉信息已公示且无人提出异议 的事实。 *.企业基本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年*月*日,我局依法在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了“镜市监撤告字〔****〕***号”《撤销登记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登记的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翻译 搜索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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