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登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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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不撤告〔****〕***号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设立登记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登记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年*月*日,我局接到*****热线督办记录单,举报人刘刚称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为你单位的监事,要求我单位撤销你单位的登记信息。****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到芜湖市镜湖区芜湖万达广场二期*#楼***室现场检查,现场未见你单位在实地经营。物业工作人员在场见证。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你单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年*月*日,你单位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被公告吊销。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至今未收到任何异议。****年*月*月,我局分别向镜湖区金融监督管理局、镜湖区公安分局、镜湖区税务局、镜湖区人社局、镜湖区法院发出征询意见函,至今未提出无异议。****年*月*日,我局向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邮寄征询意见函,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年*月*日,我局分别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王晨、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谢辉、房东曾庆红邮寄询问通知书,王晨已签收邮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接受询问调查,谢辉的邮件一直未取件,曾庆红的邮件因联系不上被退回。 经查,举报人刘刚提供了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车站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年**月**日举报人的身份证(********XXXXXX****)被盗。举报人现在使用的身份证为****年**月补办,有效期限:***.******.***.**.**,而你单位于****年*月**日设立登记,提供的举报人的身份证有限期限:***.******.***.**.**,你单位使用的是举报人被盗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因此,我局认定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成为你单位的监事。 因举报人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为公司管理人员,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王晨、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谢辉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接受调查询问,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风险。综上,我局决定不予撤销你单位的设立登记,通过将被冒名登记监事的身份信息替换为你单位******设立登记案的案卷号的方式涤除举报人的监事信息。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之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陆上上,何文婧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菜市场四楼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翻译 搜索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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