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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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单位名称:贵州千硕建设(集团)******负责人:张树辉?单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路**号****号商务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QJWD*XB(*-*)???案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及时足额支付袁胜才、熊纯建等人工资。我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藤人社监令字〔****〕*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日内依法足额支付所拖欠的袁胜才、熊纯建等人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年*月**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藤人社监罚告字〔****〕*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藤人社监听告字〔****〕*号)。你单位逾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上述事实有投诉者提供的投诉书、《工程结算单》、《工程工资表》、《银行转账记录》、《二次结构施工合同》、《木工班组劳务协议书》,******未付款情况》、《建设施工合同》、《电子回单》、《公对公账户付款明细》、《补充协议》,以及我局对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的罚款。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交到以下账户:户名藤县财政局,开户行广西藤县******,账号:********************,备注说明是缴纳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地址: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东*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总额达人民币*****元为止。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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