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合江县白鹿镇邓家坪建筑石料用砂岩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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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合江县白鹿镇邓家坪建筑石料用砂岩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承办单位: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联 系 人:唐烯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符阳路***号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 序号中文名称备注*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YAGPP**行政相对人代码_* (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徐志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合江县白鹿镇邓家坪建筑石料用砂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泸市环合江建函〔****〕**号许可类别普通许可证书名称许可编号许可内容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合江县白鹿镇邓家坪建筑石料用砂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你单位报送的《合江县白鹿镇邓家坪建筑石料用砂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合江县白鹿镇邓家坪建筑石料用砂岩矿项目建于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白鹿镇马庙村八社,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采矿区、成品堆场,以及表土存放、辅助、公用、环保等配套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生产规模**万立方米,总计开采砂岩矿***万立方米的生产能力。 项目经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经合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江县白鹿镇人民政府同意,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建设内容、污染防治措施等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渣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优化管网系统设置,防止废水进入雨水排放系统。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施工废水、生产废水、车辆冲洗水、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合理布设施工场地,矿山采剥前、采剥作业期间、矿石装载作业、道路运输等采用喷淋、洒水降尘,对表土存放区采取定时喷淋洒水降尘并进行绿化,对破碎系统进行密闭,按相关要求封闭加工车间和成品堆场,通过设置喷雾洒水装置、采用湿法作业、防尘遮盖、控制运输车辆车速、车辆清洗、硬化厂区道路、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等措施,降低粉尘等污染物对外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合理布局、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强化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维护、采取减震、隔音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防止噪声扰民。 (四)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剥离表土暂时堆存在临时排土场,用于矿山生态恢复用土,沉淀池产生的沉砂定期清掏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机油、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并做好危险废物在厂区内的暂存管理工作,严防二次污染。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源头控制,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污水处理构筑物、厂区地面、垃圾收集点、各类废物存放场所、各种管线等应做好防腐防渗处理,防止各类污染隐患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六)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项目开采前应对表土进行剥离,因地制宜设置表土存放区,做好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工作,修建截水沟、挡土墙等设施确保排土场稳定性。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要求,对破坏的土地及时复垦、修复,减轻植被的破坏;强化绿化管理,加强恢复过程中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植被恢复的成活率,植被恢复和绿化应采用当地适生物种,确保生物安全。矿山服务期满后应对采区、道路、临时排土场等全面进行生态恢复,降低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事故风险防范要求严格做好安全工作,全面做好施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落实相应安全措施保证环境安全,避免因安全事故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设置应急事故设施,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和环保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环保设施运行的管理和维护,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进一步对相关设施和措施进行完善,确保达标排放和不扰民,杜绝污染纠纷事件发生。 三、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要求完备排污许可手续。 七、请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许可决定日期****/*/*有效期自****/*/*有效期至****/**/**(长期)许可机关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当前状态*数据来源单位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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