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梅州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落实省民政厅以及****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月**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印发《****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从****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据了解,****年,梅州市参照执行全省第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达到**%以上。  全市城镇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不低于***元/人/月;在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中,城镇提高到不低于***元/人/月,农村提高到不低于***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元/人/月。  根据《通知》,各县(市、区)要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各县(市、区)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照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地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s://***.******.***.cn/zwgk/dpyw/content/post_*******.html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