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关于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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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年*月**日对临泉县弘匠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庄某雷)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临人社监理)〔****〕**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临人社监罚)〔****〕**号,经复核,因统计工资数额错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临人社监理)〔****〕**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临人社监罚)〔****〕**号。特此告知临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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