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丽松综执〔2024〕强恢执字第02-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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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金燕石材厂: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延期申请(延期至****年*月**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现因你延期申请到期后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且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的情形已经消失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故本机关决定恢复执行****年*月**日作出的《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丽松综执强拆决字〔****〕第**-***号)的内容。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位于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号区块内建设的一切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特此通知。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年*月**日本文授权本网站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下载附件: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