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双版纳朗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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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股权及相关债权项目编号
S******D************项目名称
西双*********%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方名称
华侨城(云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重要信息披露
*、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其中: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账面值为人民币*****.******万元,债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保密承诺函》原件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查阅在北交所备查的相关项目资料或联系尽调事宜。(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 *、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分立协议》,******、标的企业对*、*、*号地块的基础配套设施费有相关约定,《公司分立协议》详见北交所备查。 *、《公司分立协议》、《资产评估报告》、《职工安置方案》、受让方收费标准等详见北交所备查资料。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须交纳****.**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不涉及扣除交易保证金情形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返还。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信息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交所规则、信息披露条件要求的。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本方同意标的企业*、*、*号地块(宗地编号分别为:************GB*****、************GB*****、************GB*****)的外挂配套建设(包含*条未修建完成道路、*号地块涉及的*个电塔搬迁)费用共计约****万元由本次产权交易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若被确定为受让方,本方同意在本次产权交易完成后,如*、*、*号地块的基础配套设施费获得当地政府部门减免,标的企业须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完上述减免金额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的全部金额支******账户。 (*)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本方提交受让申请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不因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