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沙湘保中悦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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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及相关债权项目编号
S******D************项目名称
*********%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重要信息披露
*、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万元,其中股权部分转让底价为**,***.***万元,债权部分转让底价为**,***.***万元,若本项目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元。 *、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受让方收费标准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所交纳的保证金自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交易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信息披露条件要求的。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本方同意受让交易标的股权的同时,即继受在章程规定的未来时日缴足上述出资的义务。 (*)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本方提交受让申请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