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中旅(鞍山)置业有限公司7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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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旅(鞍山)********%股权项目编号
S******D************项目名称
港中旅(鞍山)********%股权转让方名称
中国******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港中旅(深圳)******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重要信息披露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年*月**日,标的企业******的债务共计人民币**,***,***.**元,详情见标的******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书》(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时与转让方、标的企业同步签署《受让方借款协议》(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并根据《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借款协议》的要求向标的企业提供无息借款共计人民币**,***,***.**元用于偿还标的******的债务。标的企业应当在收到受让方借款的*个工作日内,根据转让方出具的委托收款证明,******债务的清偿。 *、意向受让方须认可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本次转******章程中的全部条款,产权交易合同与标的企业章程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意向受让方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涉及); (*)盖章签署的保密协议(见附件,联系人:崔铭宇 ***********); (*)查阅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时与转让方、标的企业同步签署《受让方借款协议》(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并根据《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借款协议》的要求向标的企业提供无息借款共计人民币**,***,***.**元用于偿还上述债务。标的企业应当在收到受让方借款的*个工作日内,根据转让方出具的委托收款证明,******债务的清偿。 *、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对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承诺摘牌后立即办理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工作,消除标的企业“港中旅”“中旅”字号; (*)本方知悉并认可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产权交易合同》全部条款,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上述《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本方知悉并认可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受让方借款协议》。若被确定为受让方,本方承诺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时与转让方、标的企业同步签署《受让方借款协议》,并根据《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借款协议》的要求按时向标的企业提供无息借款人民币**,***,***.**元用于偿还标的******的债务。 (*)本方知悉并认可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标的企业章程》的全部内容,同意在成为本项目受让方后,依据******办理章程变更。 (*)本方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扣除的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可继续向受让方追偿。除保证金外受让方支付的其他交易款项无息退还给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未签署《受让方借款协议》,或未按《产权交易合同》和《受让方借款协议》的约定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的。 (*)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全部备查文件的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借款协议》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