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北农(肥料)罚〔2024〕1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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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罗样经营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QCU*H*L ?????????住所(住址):北流市大里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佳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年*月**日,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罗样经营部销售有标称为有机钙镁磷肥(含腐植酸肥料)的肥料产品,包装袋上标注有以下内容:“执行标准:Q/MDS ***-****,有机质氮钾硅硫钙镁磷≥**%,PH值***.******.***,净含量:**kg,生产商:康朴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南楚村民委员会龙狗塘南岭*号,服务热线:*********字样。产品包装反面标注有:产品说明:本产品富含氮、磷、钾、硅、钙、镁、有机质、有益菌等多种中微量元素,有效促进复合肥料利用效率提高,改良土壤理化性质,增加土壤通透性和保水保肥能力,增加土壤团粒结构,降低土壤板结程度,能起到固氮、解磷、解钾,提高肥料利用率,快速补充活性营养等内容”,没有标注肥料登记证号。执法人员查询农业农村部官网,没有查询到康朴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钙镁磷肥(含腐植酸肥料)的登记内容。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肥料的登记证,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品种肥料数量为**袋。经查,******罗样经营部销售的有机钙镁磷肥(含腐植酸肥料)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中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也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中进行备案的肥料产品。当事人销售的有机钙镁磷肥应当具有登记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该行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月**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月**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其购进和销售这次肥料的经过,涉案的“有机钙镁磷肥(含腐植酸肥料)”(**Kg/袋)肥料产品数量**袋,进货单价为**.*元/袋,货值为***.*元。进货日期为****年*月*日,购进后还没有售出,没有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罗样经营部的营业执照照片*份,负责人梁佳身份证照片*份和《询问笔录》*份,相互印证******罗样经营部(负责人:梁佳)为本案违法主体事实;*、《现场检验(勘验)笔录》*份和现场照片*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和勘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及对检查和勘验的过程和当事人指认的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份,《询问笔录》*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份,当事人店面照片*张,证据登记保存现场照片*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和违法事实;*、有机钙镁磷肥(含腐植酸肥料)外包装照片*张,证明涉案产品的物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年*月**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农(肥料)告〔****〕*号,责令其停止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截止*月**日,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其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并无明显主观故意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其行为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且未产生显著的社会危害后果。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也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基于人性化执法的原则,在裁量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情节,适当从轻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旨在达到既教育引导又适度惩戒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公正与法治教育的双重目的。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桂农厅规〔****〕** 号)第一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条“违法情形:货值金额****元以下,且未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违法程度为较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北流市农业农村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