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自贡市自流井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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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初步调查,你(单位)在自贡市自流井区郭家坳街道金鱼路***号(原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盐都花园社区*组)修建彩钢棚等建(构)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立案,并拟定由陈建、李梦琪等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负责调查本案。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携带本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如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到自贡市自流井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自流井区同兴路**号,联系电话:****-*******)接受调查,并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处理。你(单位)如认为上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自贡市自流井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