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企业违规建设被罚 放归1.5万余尾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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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报讯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侯军朝)近日,南通海警局如东工作站办理一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涉案企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同时,经依法评估,上述行为已经对海洋水文、水质以及生物资源造成损害,根据相关规定,涉案企业当承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日,本着“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在如东县阳光岛重件码头开展替代性修复活动,涉案企业现场共放归海洋*****余尾大黄鱼鱼苗。该案例成为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南通地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据了解,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南通海警局如东工作站会同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如东县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涉案企业积极配合,愿意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宣传、企业内部生态环境普法培训、增殖放流等形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工作,以此补偿该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开始 内容附件标签 结束 内容附件标签 相关新闻 ****年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名单公示 南通这些工作室入选 “教育强国建设江苏在行动”新闻发布会在通召开 关于征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反馈报告 “教育强国建设江苏在行动”新闻发布会在通召开 南通市****年新春招聘系列活动圆满收官 市委政法工作会议暨全市政法队伍作风建设会议召开 关于公开征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防护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反馈 《关于不纳入违法建设查处范畴项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情况 相关文件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区“退二优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十四五”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企业违规建设被罚 放归*.*万余尾鱼苗 系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南通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来源:南通日报 发布时间:****-**-** 字体:[ 大 中 小 ] 日报讯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侯军朝)近日,南通海警局如东工作站办理一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涉案企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同时,经依法评估,上述行为已经对海洋水文、水质以及生物资源造成损害,根据相关规定,涉案企业当承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日,本着“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在如东县阳光岛重件码头开展替代性修复活动,涉案企业现场共放归海洋*****余尾大黄鱼鱼苗。该案例成为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南通地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据了解,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南通海警局如东工作站会同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如东县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涉案企业积极配合,愿意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宣传、企业内部生态环境普法培训、增殖放流等形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工作,以此补偿该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开始 内容附件标签 结束 内容附件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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