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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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列企业(详见附件*),经查,因连续*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我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违反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本公告所列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经查,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市场主体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年长期未经营企业拟吊销名单 *.****年长期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拟吊销名单附件*:企业拟吊销名单.doc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拟吊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