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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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人社监令字〔****〕***号被调查询问单位(人):******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需要了解你(单位)在劳动保障、法规、规章方面的执行情况,请你(单位)派员并携带下列材料(自制材料或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于收到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到鹿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地址:广化桥路龙瑞大厦A幢***室,劳动保障监察员:娄康福、刘寅,联系电话:********)处接受询问。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年*月至****年*月全体从业人员花名册(应当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岗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年*月至****年*月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 *.****年*月至****年*月全体员工的工资表; *.****年*月至****年*月全体员工的考勤记录; *.****年*月至****年*月全体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拒不执行本询问通知书或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将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鹿人社监询字〔****〕***号),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 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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