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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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市监催告〔****〕**-**号安康******(安康鼓楼医疗门诊部):本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滨市监处罚〔****〕**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处罚款*****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郭强 张进康 联系电话:****-*******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