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长丰县“三达标一美丽”水利工程灌区达标明城、吴店、吴岗和杨湾等四个灌区信息化设备采购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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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县“三达标一美丽”水利工程灌区达标明城、吴店、吴岗和杨湾等四个灌区信息化设备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ACCAZ***** 原公告日期:****-**-**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长丰县“三达标一美丽”水利工程灌区达标明城、吴店、吴岗和杨湾等四个灌区信息化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答疑(项目编号:****ACCAZ*****)各投标人: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近*年,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类似项目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水利工程信息化(或智能化或自动化)业绩以及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分标准表 ***.******.***(*)商务评分标准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 近*年,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项类似项目业绩得*分,累计不超过*分。类似项目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水利工程信息化(或智能化或自动化)业绩。注:投标人应提供合同协议书、验收证明材料等的扫描件(如验收证书或合同甲方开具的证明等)。如合同无法体现签订日期、服务内容等评审因素的,须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商务及技术文件初审业绩不作为加分项。基于以上事实:特定金额业绩即作为初审资格条件又作为加分项,我司认为严重不妥。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关,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诉求:建议保留初审业绩条件,修改评标办法,对加分项的业绩金额不做具体限制。答:本项目为工程货物,执行招标投标法,投标人业绩设置不违反规定,招标文件不予修改。招标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招标人:长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政务中心联 系 人:代恒社电 话:****-********招标代理机构:长丰县******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楼联系人:俞凡联系电话:****-********、****-********长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长丰县**********年**月**日第*次办理流程公开累计办理时间:*天*小时**分**秒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提交节点: ****-**-**交易中心见证办理状态: 通过办理时间: ****-**-**办理用时: *天*小时**分附件: 长丰县“三达标一美丽”水利工程灌区达标明城、吴店、吴岗和杨湾等四个灌区信息化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答疑.pdf竞价报名请到网址:http://***.******.***.cn/jyxx/******/*********/********/*ff*cf**-**c*-**d*-bd*f-******cdb*bd.html?ztbtab=*********&biaoduanguid=********-f***-*da*-***a-daf****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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