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关于洛阳京久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15000吨金属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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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洛环涧表〔****〕**号关于洛阳******年加工*****吨金属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根据《洛阳******年加工*****吨金属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一、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辛店街道马赵营村北拾。项目东侧、西侧、北侧均为农田,南侧为******,东南侧 ***m 处为马赵营村。本项目建设内容为通用零部件制造。建成后,年生产金属复合材料制品***** 吨。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本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营运期,本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打磨、焊接、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下料及切割粉尘经设备下方自带吸尘装置进行收集,焊接烟尘设置移动式集气罩进行收集,各工序粉尘经收集后进入同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TA***)+**m 高排气筒(DA***)处理达标排放,排放标准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表二 * 级标准“颗粒物≤***mg/m * , **m 高排气筒对应排放速率 *.*kg/h”,同时满足《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 **** 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洛市环〔****〕** 号)中“涉颗粒物排放工序差异化管控措施”绩效先进性指标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mg/m * )以及《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 **** 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办〔****〕** 号)中工业焊接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mg/m * 的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表 *“周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mg/m * ”的要求;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m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不外排;本项目设备运营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四周厂界昼间噪声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 *类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产生的除尘器收尘、废边角料及金属碎屑、残次品、废砂轮、废焊丝、废钼丝、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产生的废切削液、废线切割工作液、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含油手套及抹布、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年*月**日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号涧西区政府综合办公楼*楼,邮编:******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