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那志茂辞去晋中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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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那志茂因工作需要辞去晋中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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