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地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备案和全过程管理机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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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年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开工,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合法,基本建设手续完毕,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程序合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机制(试行)。一、严格落实招标(采购)程序,依法规范工程发包(一)依法完成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及初步设计批复。(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号)规定,依法办理齐全项目的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等基本建设手续,才能开展招标工作。采用总承包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及初步设计批复后才能开展招标工作。(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或采购,依法开展工程发包。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号)等法律法规。以上法律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一是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有关的服务;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工程有关的货物和设备,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进入市级以上公共资源平台,开展公开招标后,确定项目的承包单位后,才能组织实施。二是建筑工程在必须招标规模以下,且合同估算价**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及工程有关的服务;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货物、设备和服务。达到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进入市级以上公共资源平台,开展政府采购后,确定项目的承包单位后,才能组织实施。二、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直接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三、强化工程建设过程监管(一)加强施工过程中关键岗位人员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大检查力度,主要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到岗到位履职情况。(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号),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监督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法定安全责任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四、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一)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二)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填写《建筑工程验收监督通知书》。*.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本管理机制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五、严肃追责问责(一)达到必须招标(采购)限额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先开展招标(采购)工作,依法通过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人后,再组织项目施工,严禁“应招标而未招标;先施工后招标;边施工边招标;建好后再招标;改变或变通招标方式规避招标;未按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等违法发包行为发生。如发现违法发包行为的,将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作为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二)达到必须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必须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将收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政府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其他人员违法的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有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号)查处。将收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政府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其他人员违法的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四)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将收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政府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其他人员违法的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