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小皇龙制衣厂,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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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佛山市禅城区小皇龙制衣厂: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树平诉被申请人一佛山市禅城区小皇龙制衣厂、被申请人二佛******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杨树平与被申请人一佛山市禅城区小皇龙制衣厂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二佛******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树平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工资差额****元;三、被申请人二佛******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树平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元;四、被申请人二佛******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树平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五、驳回申请人杨树平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仲裁裁决书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况之一,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祖庙仲裁庭(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号) 联系人:潘小姐;联系电话:****-********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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