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港南区宏大养猪厂生猪养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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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贵港市港南区宏大养猪厂:《贵港市港南区宏大养猪厂生猪养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地点:贵港市港南区八塘街道岑西村上屋屯鸡石嘴*队、*队。现有项目占地*****.***m*,现有规模为年存栏****头生猪,年出栏量为****头,于****年*月*日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项目扩建后,新增用地****m*。建设规模:全场年存栏****头,年出栏*****头。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新增*栋猪舍(全场共*栋),公用工程主要依托现有工程排水管网、雨污分流系统等,储运工程主要有新增*个料塔,环保工程主要有改建现有沼气池设施为“集污池+异位发酵床”处理,新增除臭措施、集污池、初期雨水池,依托现有的病死猪暂存间、事故应急池、防疫废物暂存间等,并拆除现有的黑膜沼气池、尾水暂存池、堆粪棚等。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占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港南区畜禽养殖规划,选址合理。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机械自动化清粪工艺,及时清洁猪舍,加强通风,选用添加有EM制剂的全价配合饲料,科学的日粮配方,提高日粮消化率,猪舍定期喷洒除臭剂,每个猪舍配备喷淋除臭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封闭并采用畜禽养殖场专用的生物除臭剂;加强绿化,生产区及污染治理工程周围种植绿化带。场界NH*和H*S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场界颗粒物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无组织排放标准。(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综合废水经收集纳入场区粪污处理设施(集污池+异位发酵床)处理后作为有机肥外售,不排放;初期雨水收集进入初期雨水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桉树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猪粪、废弃垫料、饲料残渣作为有机肥外售;病死猪暂存于病死猪暂存间,定期交由贵******集中无害化处理;卫生防疫废物集中收集后,按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处置;废弃包装物外售废品站回收利用。(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设备等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场区四周绿化建设,猪场四周场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相应标准限值要求。(五)项目应落实好“以新带老”措施,确保不遗留环境问题。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相关链接: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