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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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撤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年**月*日,本局收到撤销工商登记申请书:李青反映自己的身份******冒用,******法定代表人,申请撤******登记。****年**月*日,现场检******登记住所芜湖市镜湖区风华苑小区**幢*号,现场未见你单位在实地经营,******。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年*月**日,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本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年**月**日,本局向镜湖区公安分局、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社局、镜湖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分行发出征询意见函,上述部门在收到此函*个工作日内均无反馈意见,本局视为无异议。****年*月**日,本局向你单位申请注册委托人范璐和股东石玉明发出询问通知书,均无回应。 经查,李青本人反映:****年**月**日,本人在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地税局门口,坐公交车钱包被偷;****年**************时,发现本人被列入黑名单,******;经查询发现身份被冒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衡磊司鉴[****]文鉴字第**号)鉴定意见: *、送检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李青****年*月**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签名字迹“李青”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李青”不是同一人笔迹;*、送检的“股东签字:李青****年*月*日”《股东会决议》中股东签字处签名笔迹“李青”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李青”不是同一人笔迹。因此,本局认定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设立登记。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凌家民,缪培翔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菜市场四楼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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