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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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年*月*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武汉市青山区鲜绿码超市(邓必坤)经营的鲜活牛蛙(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委托法定检验******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花园**街**号***商铺,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鲜绿码超市(邓必坤)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本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鲜绿码超市(邓必坤)经营的鲜活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μ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恩诺沙星.μ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当事人处,由柯柏祥签收。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超市内已无抽检同批次鲜活牛蛙销售。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年*月**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办结。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抽检当批次“鲜活牛蛙”已经销售完毕,本局未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该超市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今后严格筛查供应商提供的货品质量;*.进货每批次都要求供货商提供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 ? ? ?附件:二维码-begin -二维码-begin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二维码-end ---二维码-end ---[下载]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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