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4年温州市鹿城区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总成绩查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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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徐国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下岭新村*幢*号。本机关于****年*月**日对赔偿请求人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温化生活区**幢***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赔偿请求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本机关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提出如下赔偿请求:提供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案供其选择。(*)货币赔偿:应当按照原告商铺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元/㎡的标准赔偿涉案房屋价值*******元、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元、搬迁费****元、安置过渡费******元、停产停业损失******元、其他费用*****元(律师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产权调换:由被告按照涉案房屋面积*.*倍置换产权安置房并根据原告第(*)项价值同被告安置房价值结算差价(其中被告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按照补偿方案中的优惠政策处理),租房安置费按照每月****元的标准支付至安置房屋交付之日。****年*月**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浙****行初***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本机关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本机关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徐国梁房屋的相关损失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提起上诉,****年**月**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浙**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经本机关调查:涉案房屋系赔偿请求人所有,该房屋已办理温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房屋规划用途为非居住,证载面积**.**㎡,其中众用分摊面积为*.**㎡。****年*月*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温化生活区危房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号)并予以公告,涉案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年*月,涉案房屋周边被本机关采取围挡措施。因赔偿请求人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年*月**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对赔偿请求人作出温鹿政发〔****〕**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徐国梁房屋的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后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年*月**日,涉案房屋被本机关强制拆除。****年*月**日,本机关向赔偿请求人送达了由杭州永******温州分公司出具的涉案房屋《房地产估价报告》(包括****年*月*日、****年*月**日以及****年*月**日三个时点的价值评估),赔偿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该报告提出复核申请。****年*月**日,本机关向赔偿请求人邮寄送达了《房屋赔偿方案告知书》,赔偿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赔偿方式,也未与本机关协商赔偿事宜,未提供本人收款银行账户信息。本机关认为,于****年*月**日对赔偿请求人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已由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且赔偿请求人已提出赔偿申请,本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予以赔偿。为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行政判决,本机关比照《温化生活区危房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结合涉案房屋的实际情况及采取围挡、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对赔偿请求人造成的损失等各方因素,决定以货币赔偿方式对赔偿请求人作如下赔偿处理:一、关于房屋损失赔偿(一)房屋及装修、附属物:*.房屋价值:根据杭州永******温州分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房屋评估价值计******元;*.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根据杭州永******温州分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计****元;上述两项损失计赔******元( 按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原则,房屋价值采用****年*月*日(征收当年)评估时点的价值,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采用****年*月**日(拆除当年)评估时点的价值)(二)搬迁费:以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元/㎡标准,结合补偿方案明确的搬迁费最低不低于****元之规定,计赔****元;(三)临时安置费:以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元/㎡/月标准,一次性支付*个月临时安置费,计****元。另考虑到本机关在****年*月至****年*月涉案房屋被拆除期间,采取围挡措施造成赔偿请求人无法正常使用涉案房屋的实际情况,按**元/㎡/月标准,再一次性支付**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计*****元。上述两项临时安置费计赔*****元。(四)一次性奖励:计赔*****元;(五)其他补助奖励:按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给予补助奖励,计赔*****元(即******元×**%);综上,对涉案房屋给予房屋价值损失******元、装修及附属物损失****元、搬迁费****元、临时安置费*****元、一次性奖励*****元、其他补助奖励*****元,合计赔偿******元;二、关于利息赔偿利息以涉案房屋赔偿金额******元为基数,按央行*年期以上LPR*.**%标准,自****年*月**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关于其他损失赔偿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停产停业损失和其他费用(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因缺乏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本机关不予赔偿。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的涉案房屋损失给予人民币******元赔偿;利息损失按照本决定第二点标准给予赔偿;对其他损失不予赔偿。本决定确定的赔偿金额将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赔偿请求人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依法可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温金公路***号双屿街道办事处)***.******.*** 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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