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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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内容分类:公告公示主题分类:政务公开发布日期:****-**-**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责任处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articlecontent现就《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余姚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政策背景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保筹资机制,促进制度的规范统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人社发〔****〕*号),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调整工作,制定我市办法予以贯彻落实。二、制定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人社发〔****〕*号)。三、主要内容(一)关于缴费档次。从****年*月*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档,分别为:每年***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其中***元档次仅为部分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档次。对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保的,持证期间,由财政按每人每年***元标准代缴;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参保的,持证期间,由财政按每人每年***元标准代缴。现行代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可继续保留。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元。(二)关于缴费补贴。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及代缴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标准在***元和***元的,每人每年补贴**元;缴费标准在***元和****元的,每人每年补贴***元;缴费标准在****元的,每人每年补贴***元;缴费标准在****元的,每人每年补贴***元;缴费标准在****元的,每人每年补贴***元;缴费标准在****元的,每人每年补贴***元。(三)关于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四)关于探索实施多渠道筹资试点。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参保人缴费试点,支持和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四、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五、实施时间按省文件规定从****年*月*日起实施。六、解读机关和咨询电话解读机关: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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