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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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江丽强 自然人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藤县大黎镇国安村村民江丽强因承包******水渠清理工程项目的需要,于****年**月在大黎镇平安村“三法冲”(地名)勾挖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年*月**日委托藤县******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江丽强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其中属生态林林地****平方米,商品林林地***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 ****/**/* ****/*/* 藤县林业局*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MA*QAKG**T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于****年*月在藤县藤州镇潭东村安宁八组“桂山咀”(地名)超出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范围勾挖平整林地作堆料场使用。我局于****年*月**日委托藤县******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超范围勾挖平整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 ****/**/* ****/*/* 藤县林业局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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