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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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何海萍
自然人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年*月**日,藤县林政资源稽查队工作人员对审计图斑(S*号)核查发现,藤县濛江镇新城村村民何海萍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年*月在濛江镇兴义村高田*组“婆萨塘”(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养猪场。我局于****年*月**日委托广西******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何海萍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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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
江以超
自然人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藤县大黎镇国安村村民江以超因承包广西******的道路平整工程,于****年**月在大黎镇平安村“大山冲矿棒”(地名)勾挖林地硬化道路,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年*月**日委托藤县******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江以超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其中属生态林林地****平方米,商品林林地***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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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
广西******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MA*MWB*E**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广西******于****年**月在藤县大黎镇平安村“长山冲口”(地名)勾挖、硬化林地作废石废泥堆放场,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年*月**日委托藤县******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广西******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其中属生态林林地****平方米,商品林林地****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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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
陈旭贵
自然人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藤县塘步镇石塘村村民陈旭贵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年*月在塘步镇石塘村石塘*组“大公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房。我局于****年*月**日委托广西******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旭贵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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