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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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何海萍 自然人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年*月**日,藤县林政资源稽查队工作人员对审计图斑(S*号)核查发现,藤县濛江镇新城村村民何海萍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年*月在濛江镇兴义村高田*组“婆萨塘”(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养猪场。我局于****年*月**日委托广西******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何海萍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 ****/**/* ****/*/* 藤县林业局* 江以超 自然人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藤县大黎镇国安村村民江以超因承包广西******的道路平整工程,于****年**月在大黎镇平安村“大山冲矿棒”(地名)勾挖林地硬化道路,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年*月**日委托藤县******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江以超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其中属生态林林地****平方米,商品林林地***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 ****/**/* ****/*/* 藤县林业局* 广西******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MA*MWB*E**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广西******于****年**月在藤县大黎镇平安村“长山冲口”(地名)勾挖、硬化林地作废石废泥堆放场,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年*月**日委托藤县******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广西******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其中属生态林林地****平方米,商品林林地****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 ****/**/* ****/*/* 藤县林业局* 陈旭贵 自然人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藤县塘步镇石塘村村民陈旭贵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年*月在塘步镇石塘村石塘*组“大公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房。我局于****年*月**日委托广西******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旭贵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 ****/**/* ****/*/* 藤县林业局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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