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红岩页岩砖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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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绵北环责改字〔****〕**号北川羌族自治县红岩页岩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汉强身份证号码:*******************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红岩村*组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月**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北川羌族自治县红岩页岩砖厂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堆料棚附近露天堆放煤约**吨、页岩约***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原料堆场外露天堆放的煤及页岩采取防扬尘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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