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家药监局关于3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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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生产的红鑫龙染发膏(红色)等**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其中,******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申请,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被抽检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确为上述生产企业注册或生产。上述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查实后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附件:**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国家药监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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