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公自然资执罚 [2024] 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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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自然资执罚 [****] 第********: 我局于****年*月 *日对你单位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东河村占地****平方米,其中:旱地****平方米,农村道路***平方米,建制镇***平方米建设厂房。经自然资源调查监察与确权登记科落位分析该地二调现状地类为旱地****平方米,农村道路***平方米,建制镇***平方米。经国土空间利用服务中心落位分析(****-****年)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农村道路***平方米,城镇用地****平方米,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耕保科分析后认定该宗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 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原《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原《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旱地)****平方米每平方米*元罚款(即****㎡×*/㎡元=*****.**元),罚款人民币*****.**元,处以非法占用农村道路***平方米每平方米*元罚款(即***㎡×*/㎡元=****.**元)罚款人民币****.**元,处以非法占用建制镇***平方米每平方米*元罚款(即***㎡×*/㎡元=****.**元)罚款人民币****.**元。总计罚款人民币*****.**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觉履行,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指定的******公主岭支行缴纳上述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孙超王晓军 电 话:****-*******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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