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鑫盛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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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绵北环责改字〔****〕**号四******: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MA*F**P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军身份证号码:*********************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通泉镇双潭村*组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月**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四******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牛角井-土基寺矿山新建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始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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