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撤销冒用登记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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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艳萍:
关于申请人郑星向我局申请撤销******冒用其身份设立登记一案,我局已调查终结,现向你作出《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松听告〔****〕********-*号)。因该文件被拒收,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文书内容详见附件。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松听告〔****〕********-*号)联系人:杨彩婕、陆艳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兴路***号。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松听告〔****〕********-*号
范艳萍:
申请人郑星向我局申请撤销******于****年*月**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冒名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本局于****年*月**日收到的******设立登记材料中郑星身份信息确系虚假,郑星对此并不知晓,确系他人******股东。
以上事实有派出所证明、税务部门回函、代理人询问笔录等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属于以提交虚******注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撤销****年*月**日做出的准予上海年擎金属材料设立登记决定。
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潘嘉懿联系电话:***-********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月**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