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平和县原法院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其相应地上建筑物)及周边存量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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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收回平和县原法院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其相应地上建筑物)及周边存量建设用地的请示》(平自然资〔****〕**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权限的通知》(漳政综〔****〕**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依法收回平和县原法院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其相应地上建筑物)及周边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另行安排使用。其四至界址以该项目用地红线图各角点坐标值为准。二、具体收回用地手续由你局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办理。此复。平和县人民政府****年*月**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