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上海市宝山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宝征地告[2012]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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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征地告[****]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建设用地用途:街巷用地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东至罗宁路,西至河道,南至农田,北至农田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新苗村东汤生产队****.*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新苗村徐家生产队****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以上合计征收土地****.*平方米,其中农用****.*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告[****]第**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庙行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年*月**日。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特此公告。联系人:黄家四 联系地址:宝林路**号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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