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上海市金山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金)征告[2012]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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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金)征告[****]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办法》,****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建设用地用途:金山第二园区CB_*********号地块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金山卫镇永久村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金山卫镇永久村*(组)****.*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金山卫镇永久村*(组)****.*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金山卫镇永久村*(组)*****.*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金山卫镇永联村永胜*(组)*****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金山卫镇永联村永胜*(组)****.*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以上合计征收土地*****.*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金)拟征地告[****]第**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金山区金山卫镇永久村、永联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年*月**日。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务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特此公告。联系人:居明华、刘廷丽 联系地址:朱泾镇临仓街***号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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