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关于翁竹弟领取行政赔偿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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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梁: 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浙****行初***号《行政判决书》之判决,,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向你们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温鹿双屿赔决字〔****〕***号),本机关将赔偿你房屋、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费等损失总计******元,并一并赔付前述损失的利息(以******元为基数,按央行*年期以上LPR*.**%标准,自****年*月**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前期我单位已前往你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下岭新村*幢*号房屋上门送达《关于领取行政赔偿的通知》,但送达无果。为充分保障你户权益,现采取公告的方式向你户送达《关于领取行政赔偿的通知》,现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提你的银行账户信息,领取上述赔偿款及其利息。逾期,本机关将对你的上述赔偿款及利息提存至本机关指定的专用账户,视为已向你赔偿到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温金公路***号双屿街道办事处或温金公路***号双屿街道城建大楼*楼财务室)。特此通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年*月**日***.******.*** 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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