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关于撤销《平邑县分岭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及建筑用闪长岩矿采矿权出让终止公告》及相关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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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平邑县分岭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及建筑用闪长岩矿采矿权出让终止公告》及相关情况的公示****年**月**日,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自然资源部网站、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出让公告》,公开挂牌出让平邑县分岭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及建筑用闪长岩矿采矿权。****年**月**日,******竞得改宗采矿权,成交价:¥*********.**元(大写:壹亿肆仟玖佰伍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 在采矿权交易过程中,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矿区范围占用耕地的政策要求。****年*月**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报送深化矿产资源改革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鲁自然资字〔****〕**号)要求“对新出让或办理新立登记的露天开采矿种矿业权范围是否存在与耕地范围重叠情况进行全面套合梳理”,“正在推进出让的要立即停止,确保新出让露天开采采矿权不与耕地范围重叠”。****年*月*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向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整改通知》,要求临沂市对采矿权压占耕地问题进行整改。 因平邑县分岭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及建筑用闪长岩矿采矿权矿区范围占用耕地约*.**亩,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进行整改,经与竞得人******充分沟通,于****年*月**日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发布《平邑县分岭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及建筑用闪长岩矿采矿权出让终止公告》。 后******不服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的终止采矿权出让的决定,于****年*月*日向平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平邑县分岭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及建筑用闪长岩矿采矿权出让终止公告,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做出终止决定的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依法进行了答辩。 ****年*月**日,平邑县人民政府出具《行政复议调解书》(平政复字〔****〕**号),决定撤销《平邑县分岭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及建筑用闪长岩矿采矿权出让终止公告》,按照耕地调出后的《山东省平邑县分岭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及建筑用闪长岩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签订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继续办理采矿权许可手续。 竞得人******同意按****年**月**日的成交价款:¥*********.**元(大写:壹亿肆仟玖佰伍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许可证按调整(缩小)后的矿区范围颁发(拐点坐标见附件)。因矿区范围调整(缩小)减少的矿区面积及损失的资源量,将在地类变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方式,重新纳入矿区范围。如地类无法变更,或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支持,无法办理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登记,******自愿放弃因矿区范围调整(缩小)减少的矿区面积及损失的资源量,不再提出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等权利主张,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后果,由******自行承担。 现将上述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个工作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电话:****-*******。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附件:调整(缩小)后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拐点编号***.******.***.***.******.***.***.******.***.***.******.***.***.******.***.***.******.***.***.******.***.***.******.***.***.******.***.***.******.***.***.******.***.***.******.***.**面积:*.****km*,开采标高+***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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