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关于周世菊工伤案认定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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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 ******及于世:****年*月*******职工周世菊以其****年*月**日在天津市东丽区鲲栖售楼处从事保洁工作过程中右手被门夹伤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年*月*日向你公告,通知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提出举证材料,至今我局尚未收到相关材料。经过调查核实,我局认为周世菊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依法作出(****)衡工伤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无法送达至你处,现向你进行公告,公告期三十日,期满视为送达。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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