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以案说法 旌阳区某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变更排污信息不予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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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年**月,根据大气专项执法检查要求,德阳市旌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进行的金属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排污许可相关资料。经调查,该公司****年*月办理过排污许可登记,后期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改变应当变更排污登记表,但未进行变更。发现问题后,该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变更了相关排污信息。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应当变更排污登记表,但未进行变更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在*个工作日内完成了整改,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号)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启示意义 (一)守法提示 排污许可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了“按证排污、按证监管”的管理新模式,划定排污许可管理权限,对企业的主体责任作出了细致的要求。本案涉及单位因缺乏“变更排污”的意识,生产经营场所改变而未依照条例规定变更排污登记信息,虽然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需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企业应当自觉将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化为企业的自主行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二)执法示范点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涉及的企业以小微企业居多,环境管理能力相对不足。本案涉及企业经执法人员现场提醒和教育,及时自觉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排污登记变更。 旌阳生态环境局通过综合运用现场帮扶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约谈等方式提醒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同时,旌阳生态环境局积极运用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辅以指导教育等帮扶方式,充分体现生态环境部门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执法理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彰显生态环境执法温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法条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号) 第七条 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且按照要求在 *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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