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的提示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为规范我区互联网广告活动,引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者等广告活动主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提示如下: 一、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发布广告性质的“探店视频”等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四、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对已经通过审查的上述类别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如需改动,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五、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六、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七、不得通过虚假的系统或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以及虚假的奖励承诺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八、使用弹出窗口发布广告,以及在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出现设置关闭计时、多次点击才能关闭、关闭标志虚假、难以定位、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等情形。 九、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十、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各类广告活动主体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发布互联网广告,自觉抵制、杜绝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存在广告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图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热线:*****、*****。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s://***.******.***.cn/xwzx/bmdt/content/post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