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对柳桥镇卫生院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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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扶绥县柳桥镇卫生院? ? ? ? ? ? ? ? ? ? ? ?地址(住址):? 扶绥县柳桥镇柳桥街***号?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艳芬;性别:女;民族:壮族;电话:***********?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本机关于****年*月*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能提供检验科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证明。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卫生监督员签名:蒋桂芬(执法证号***********)、李爱华(执法证号***********)? ??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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