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上海市青浦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青)征地告[2012]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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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告[****]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建设用地用途:上海市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新城一站大型居住社区**A-**A地块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东至油墩港路、西至崧润路、南至秀福路、北至秀泽路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赵巷镇金汇村里浜*组*****.*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赵巷镇崧泽村*组****.*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以上合计征收土地*****.*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告[****]第**、**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年*月*日。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特此公告。联系人:周园联系地址:青浦区公园路***号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上海市青浦区(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