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地邓超 邓欢不动产继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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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邓超、邓欢提供的申请资料,被继承人陈国敏生前留有位于纳雍县雍熙镇环城路星宇小区*幢住房一套(与丈夫邓超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证:纳房权证雍熙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纳国用(****)第****号;被继承人陈国敏于****年*月死亡 ,继承人有刘井碧、邓欢、邓超 ;现刘井碧愿意放弃该遗产的继承权,同意由邓超、邓欢共同继承,邓超、邓欢于****年*月**日申请继承该遗产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条的规定,对上述不动产继承事宜予以公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若有异议,将异议书面材料及相应证据送达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珙桐欣苑办证大厅二楼,联系电话:****-*******)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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