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青征补[2012]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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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补[****]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用土地的范围:白鹤镇朱浦村西队组;征收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为****.*平方米。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沪发改价督(****)***号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元、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每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沪房地资法[****]***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沪价商[****]第***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粮棉地*.**元、蔬菜地*.**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日内,即****年*月**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年*月*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特此公告。联系人:周园联系地址:青浦区公园路***号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