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关于召开T304-0004、T304-0005宗地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补偿安置协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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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已于****年*月**日发布关于收回T***-****宗地、T***-****宗地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根据《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十条“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被征用或者被收回土地的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当事人进行协商”的相关规定,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定于****年*月**日上午*:**,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召开T***-****、T***-****宗地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补偿安置协商会议,请************授权代表持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按时参加。 参会人员应携带如下材料,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出席,以便核对。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的,应持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特此公告。 粤海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徐带领 ***********)